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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手术损伤胰腺致死医院赔偿50余

基本案情

年5月17日,患者因“左肾上腺占位”入住被告附一医泌尿外科治疗。

年5月31日,行左肾上腺占位切除术,术中切除肿瘤后检查创面时,见肿瘤与胰腺分离面有少量渗血渗液,请普外科会诊后,予以缝合创面。

术后第二天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异常,同时伴有血淀粉酶升高,转入ICU抢救治疗。后患者病情反复,但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6月21日凌晨死亡。

死亡诊断:左肾上腺神经纤维瘤,胰瘘;心肌病、全心扩大,房颤、房扑,心功能Ⅲ级;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肺、肾脏、凝血、肝、消化、脑);右肾多发囊肿;右肝小囊肿。

争议焦点

1、外科手术时不慎损伤周围脏器是否属于医疗过失?

医疗行为分析

一、被告对患者入院后至术前准备工作到位,具备手术指征,术前也做了充分的告知,程序到位、合法。

二、年5月31日进行手术,操作过程正常,术中见左腺上区一10×11cm肿瘤,质地韧,包膜完整,与周围脂肪组织、胰腺粘连明显,被告医生在未行肿瘤快速病理诊断良性或恶性,且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的情况下,直接行肿瘤切除术过于果断,从而导致了胰腺的损伤。

三:被告虽对胰腺损伤进行修复,但从之后的病情记载看,被告的修复手术是失败的,存在胰漏,由于大量的胰液侵蚀破坏周围组织、血管而导致出血;之后病历记载6月4日便血二次,可以考虑胰液的侵蚀导致,但也不排除应激性溃疡的发生。被告之后的抢救是积极的,也尽到一切的力量,但治疗措施欠得力有效,从而导致治疗无效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分析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患者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3、本病例因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虽未能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但结合当事双方的陈述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虽然患者许某在死亡后虽未行尸检,但医方确认其死因为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脏功能障碍等,导致感染的原因不排除胰漏。

4、被告对患者的手术虽有其指征,但从术后的肿瘤病理诊断来看,该肿瘤为良性肿瘤,患者当时是否需立即行肿瘤切除术,并不一定会立即危险到患者的生命存活。

5、因肿瘤切除术造成胰腺的渗漏,术中被告虽进行了修复及术后的积极抢救,但从最终效果来看,其补救措施失败,从来导致患者死亡,失去患者进行手术的意义。

综上,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肿瘤较大、手术的复杂难度,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医院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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