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疑似ldquo自杀rdquo
年6月3日,王先生购买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元;年2月24日,王先生购买电子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
该两全保险的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平时做收购粮食生意,因连日收购玉米,年4月17日晚上六、七点钟,王先生饭后便独自在自家一楼房屋睡觉。
晚上九点多时,王先生感觉口渴,在没开灯的情况下误服床边装在矿泉水瓶中的农药百草枯,感觉身体不适,便喊睡在二楼的妻子,后被家人和邻居送往卫医院救治。因病情危急,医院急救,于年4月19日出院,花费医药费.41元。
出院记录载明“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告知患者家属百草枯中毒,患者病情危重,目前无尿,肝功能进行性损害,随时可危及生命,患者家属表示知情并理解,要求出院,劝说无效,予以签字出院。出院诊断:1.百草枯中毒2.分布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衰竭4.凝血功能异常5.继发性胰腺炎?6.酸碱电解质代谢紊乱”。
年4月25日,王先生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两全保险4万元,而拒赔意外伤害保险。
1、百草枯呈红色、有较重异味,装在矿泉水瓶中并撕掉标签,误服不符合常理;
2、死者王先生本应积极接受治疗,从治疗情况看,有治疗不足的表现。王先生出院记录显示其出院时神智清醒身体健康状况尚可,但因百草枯中毒可能危及生命,经医院劝阻无效出院。出院医嘱也是继续住院治疗,故王先生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一定的关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
老实讲,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加上治疗费刚过2万元就不予救治,正好满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报销额度,高度疑似“自杀”!
但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1、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自身故意服用农药的情况下,本着保险合同有利于客户解释的精神,应认定其死亡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2、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有治疗不足的表现,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一定的关联”,本院根据王先生入院病情、抢救经过及抢救效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全部病案资料,认为在医疗机构告知病情及预测后果极差的情况下,作出放弃治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救无效死亡。
从另一方面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对其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基于这样一种标准,王先生家属已对王先生进行了积极救治,付出了努力,只是考虑到现有医疗科技救治无望的情况下才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伤害保险金1元(*3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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