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胆源性胰腺炎 > 治疗策略

景洪至勐海至打洛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好的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pf.39.net/bdfzg/140117/4328656.html

景洪至勐海至打洛(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为确保景洪至勐海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地拆(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征地、拆(搬)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被征收(用)土地的村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问题,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7号)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用)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制定景洪至勐海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关于“研究解决失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更美好问题”的指示和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结合项目实际,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单位、个人基本生活、长远生计以及农场、村(组)集体长远发展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与和谐。

12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拟征地区域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景洪至勐海至打洛(口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勐海段土地征收(用)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对景打高速公路勐海段征地附属工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2.统筹兼顾。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用)补偿安置工作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按照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3.以人为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维护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提高及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

4.综合推进。在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基础上,以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措施等方式全面推进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土地征收(用)范围

用地范围从勐海县东南慢山间有利地形布线,途经勐宋乡三迈村,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勐海镇曼尾、曼袄、景龙、曼贺村,后降坡至勐混镇坝子K5K63+后沿S线走廊布设,过勐混镇曼赛、勐混、曼国、曼冈村,布朗山乡吉良村至分水岭后降坡展线,经打洛镇勐板村、黎明农场打洛生产队、曼山、打洛村,止于打洛镇勐景来寨。勐海县境内74.Km。

拟征主线土地面积约亩,具体拟征收(用)地范围、面积按照项目规划以实际测量为准,在征地面积测量时,按国家测量规范的投影测量计算。

三、征收(用)补偿原则

1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创新土地收储与征用办法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区实际,该项目的征收(用)土地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用)土地采取一次性征收(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实施。

(二)征收(用)具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地补偿。

(三)征收(用)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按照房地产合一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用)土地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承诺制方式落实,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承诺,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被租地农民说明情况,对复垦后地类难以达到原有地类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给予被租地农民失地的经济补偿。

(七)从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填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征收(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7号)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用)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18号〕文件要求,按照勐海县年产值标准,制定以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协商补偿或另行上报审批后补偿。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

(一)住房征收原则及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和在勐海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前建盖的农村住宅,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

(1)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及符合条件的农村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市场价评估(含房屋装修),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2)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附属建(构)筑设施按照本标准测算给予补偿。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经营性房屋,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本项目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商场、宾馆、铺面、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农村住宅用地补偿标准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给予补偿,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2.村民住宅用地安置:(1)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的规定,按民房审批程序,符合建房条件的实行拆除一幢(一户)安置一幢(一户)的原则进行异地安置,由村(居)委会、村(居)小组统一调整安置,并按规划统一外观和层数自行建盖。(2)没有房屋,但又符合民房建设条件的,不列为此次安置的对象,按程序申请后另行安置。

3.房屋拆(搬)迁补偿农村宅基地安置方式,由村(居)委会、村(居)小组按村镇规划的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4.拆除经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建盖的临时建筑尚未到期的,可依据建筑成本价格折旧后给予适当补偿。

5.拆除违规违章建筑和没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6.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相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水电管网等专项设施改造建设

本项目区内电信、联通、移动、广播电视、电力、给排水等管网设施改造建设必须随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五)搬家费的发放

1.被征收人属私房户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元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属单位的,根据实际搬迁规模确定搬迁补助费。

2.住宅产权人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3.对非住宅产权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4.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安置补偿费针对房屋产权人,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发生的电话(含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迁移的,按房屋征收发生的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七)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标准

注:室内装修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补偿单价。

(八)所有房屋,原则上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性、经营性用房(以具有合法产权手续为依据),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损失费按客观生产和经营收入标准补偿。

六、征收(用)资金补偿兑现方式及其它事项

(一)土地征收(用)中发生的所有补偿(助)款项,于补偿补助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

(二)违法交易土地仅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三)土地征收前单位或个人自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租赁的土地或购买经济林木的,地上附着物经双方认定后直接兑补给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分配,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向县人民政府移交被征收土地。

(四)已补偿的经济林木(含橡胶林)等由产权单位或所有权人按时自行处置,逾期将由征收人统一处置;被征收的天然林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五)项目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测绘、房屋测量、评估、审计及局部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县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的,均列入征地成本,费用从征地补偿资金中列支。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复耕或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不予补偿。

(三)未经批准在项目建设区内挖砂取土、乱搭乱建,严重影响项目规划及工程施工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地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该方案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由县人民政府和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来访咨询。

特此公告。

-

-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年5月24日

本期编审|刘应枚

主编|胡红卫

编辑|YaLing-玲

                

转载请注明:http://www.ekmmq.com/zlcl/1011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